第74章:最终结案审判,郑正难言结局 (第1/2页)
“请由控方结案陈词。”法官说。
张律师点点头,然后开始说自己的总结。
“法官阁下好,首先,我想我要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我方认为从林的误伤人致人死亡应该入罪是具有立法依据的,虽说有证据证明人身危险才启动灭雷,但在开篇我方一审就明确表明一个观点,这灭雷危害是令全球都会陷入灾难中,所以林业在这次操作中,万一失误了,就是灭雷极有收不回来的状态,犹如玩火一样危险。”
这是张律师最后能挽救这场官司的办法,就是以误杀罪名判决,并且以威胁危害社会安全罪判决。
“请由辩方结案陈词。”法官看张律师说完,然后转头看向林业这边的赵律师。
“法官阁下好,首先我方承认此次的事故,是林业打开了灭雷导致的。但是证据已经能证明我方当时的处境,而我方陈述的也是事实,我们是生命受到危险时,为了自保,所以不得已才打开灭雷。
至于危害社会安全罪,既然我方已经关闭了灭雷,只能说前期没有意识到这个危害。况且现在我方被告人,可能是全世界唯一一个可以拯救此次灾难的人,如果我们把它判刑了,那时间就白白浪费了。孰轻孰重,请法官大人斟酌。”
赵律师说完,场下人群开始骚动,因为这个事才是目前大家关注的,外面对于这场官司都炸开锅了。
“不能让林业入罪!我们现在危在旦夕啊!”
“他父亲的罪,他要去承担!”开始很多人喊起来。
“肃静!肃静!这里是法庭!”法官大声制止说。
“请两边等待,现在陪审团需要进行沟通做最后的判决。”法官说完,与陪审团下去了。
此时的赵律师,松了一口气,剩下的,就看判决了。倒是张律师,心中已经有数了,砸了一下桌面,不断摇着头。
“各位,以下就是判决。”法官说完,开始宣读判定。
“法官与陪审团一致裁定:被告人林业,因根据《刑法》的规定,当一个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他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所以危害郑刚罪名不成立。至于第一百一十九条法律规定,林业在已知设备危害性的情况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了社会公共危害罪。因情节较轻,且因当时情况属于自卫,本庭宣告只给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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