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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新律出炉

  161 新律出炉 (第2/2页)
  
  此前桓济纵情酒色,就没少被桓温在家书里严厉训斥。
  
  “在他心里,只有嫡长子,哪还有我的位置。”
  
  桓济嘴上说得满不在乎,可内心已经被司马道福说动,不论是为了阿驹将来的处境,还是憋着一口气,要向父亲证明自己的能力,他都应该接受桓熙的好意。
  
  所谓新局面,新气象,随着梁国的建立,新事物也开始取代旧事物,譬如律法。
  
  早在桓熙担任梁州刺史期间,王猛就曾与他商量过修改律法,只是碍于当时势力尚小,不得不作罢。
  
  而在桓济来到长安之后,彼时未有子嗣,且并不知道自己是否有生育问题的桓熙便安排桓济去主持修订律法,也是在为将来推行新律做准备。
  
  虽说桓济这几年,不是在服散,就是周旋在妇人之间,正事是半点没干。
  
  但手底下的法吏们却兢兢业业,不敢懈怠,终于在桓熙需要的时候,为他献上了《梁律》。
  
  《梁律》秉持桓熙的意志,在他的指导下修订,与《晋律》的区别很大。
  
  首先是在框架上,将《晋律》中的《刑名》和《法例》合并为《名例》,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
  
  其次是确立了新的五刑制度,即死刑、流配、徒刑、杖刑、鞭刑五种刑罚
  
  死刑分为斩、绞二等,斩则身首异处,绞则保有全尸。
  
  流配有一千里、二千百里、三千里以及流放岭南共计四等。
  
  如今的岭南,不少地方还是存在让人闻风丧胆的瘴气,从北方流放去穷山恶水,几乎不可能活着回来。
  
  徒刑是指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将其监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分为一年、二年、三年,共计三等。
  
  杖刑最低为六十,最高为一百,共分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
  
  鞭刑同理,最低为十鞭,最高为五十鞭,共有五等。
  
  新五刑制度的确立,废除了宫刑、断手、断脚、挖眼、削鼻等等残酷肉刑,标志着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
  
  同时,《梁律》保留了秦、汉、魏、晋以来的赎刑制度,即允许缴纳一定数量的钱财,来免于刑罚。
  
  具体罚款,视罪行轻重而定,但即便是轻罪,缴纳的罚款也不会少,重罪则更是天文数字,哪怕对于士族来说,也都会望而却步。
  
  不过,与历朝历代赎罪制度不同的是,《梁律》之中,赎罪条例还有一个前提,便是要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在伤害已经造成的情况下,若想取得以钱赎罪的资格,就必须在经济层面上对受害人提供巨大的补偿。
  
  同时,杀人者死,死刑不在赎罪之列。
  
  因此,是否谅解,只能由受害者来决定,不会由旁人代劳。
  
  桓熙也考虑到受害者是否会被胁迫,从而违心谅解,《梁律》有明文规定,若有此举,罪加一等。
  
  鞭刑变杖刑,杖刑变徒刑,徒刑变流配,且遇赦不得赦免,流配变死刑。
  
  胁迫受害者与另外九条违背伦理纲常的重罪,被桓熙定性为十恶。
  
  触犯十条重罪不得赎罪,哪怕大赦天下,也不在赦免之列。
  
  总的来说,《梁律》在这个时代足以称得上是一部优秀的律法。
  
  桓熙在审视过后,立即以《梁律》取代《晋律》,在雍、梁、秦三州推行。
  
  唯有凉州,依旧奉行《晋律》。
  
  凉州由桓熙掌控,但在名义上,依旧是晋国的领土。
  
  梁国六部之一的刑部,主要由编修《梁律》的法吏们组成,毕竟没有人能比他们更精通《梁律》。
  
  桓熙将刑部尚书留给了桓济,虽然桓济一直在尸位素餐,但他终究是名义上的主事之人,作为兄长,桓熙不能忽视他的那份功劳。
  
  而桓济起初负责修订律法,还是抱有很高的热情,学习了许多律法知识,只是后来发现这是桓熙故意闲置自己,这才自暴自弃。
  
  王猛兼领吏部、户部,这自然是桓熙对他的信任,谢艾担任兵部尚书,而礼部尚书则由孔汪担任。
  
  这些年来,桓熙在重用北方人士的同时,也没有忘记派人在江南征辟僚佐。
  
  孔汪就是响应桓熙征辟,北上投奔的众人之一,此人品学出众,以敢言直谏而著称。
  
  而工部尚书,则由荆州人车胤担任,车胤时年二十一岁,非常的年轻。
  
  当然,在一个政权的新兴阶段,用人的标准始终是能者上,庸者下,而不是去看他的资历、年纪。
  
  第二章在晚上七点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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