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4 法庭辩论 (第1/2页)
“我宣布阿云诉孙兰等三十二户宅基侵权一案,现在开庭。”美女法官拉了拉衣襟,端庄的坐在主审法官的位置上,一敲法槌,宣布道。
接着王法官介绍了法庭审理的参与人员,说明了法庭纪律。
书记员核对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确认无误后,向法官汇报。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主审王法官说。
“原告陈述。”
原告律师陈铭举起了手。
主审法官点头,同意发言。
“我作为原告的全权委托人,现在由我进行陈述。”陈铭说。
“可以陈述。”
“原告阿云依法享有阳县土地局于一九七一年颁发的编号为xx512x位于阳县望嵩公社龙村大队东庙关圣路的宅基。”说完,将阿云的宅基证递给书记员。
“孙兰等人,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上午,未经宅基拥有人阿云许可,强行拆除宅基围墙,损毁相关建筑,并对阿云家人进行谩骂侮辱,涉嫌严重侵权,原告请求法庭依法维护原告阿云的权利,恢复建筑,赔偿损失,并进行道歉。这是相关证据。”
书记员取走证据。
“原告律师,还有要补充的吗?”主审王法官问。
“没有了。”陈铭说。
“被告验证。”书记员根据法官提示将原告律师提交的宅基证和其它证据转交给被告律师,让被告方确认。
被告律师和被告方一一传看着。
“抓紧时间。”法官提醒。
过了一会,被告律师说:“没有意见。”然后将所有验看的证件交给书记员。
“我觉得是假的,阿云是校长,人熟,肯定是私下办的。”旁听席上有人说道。
“注意法庭纪律。”法官提示道。
“现在由被告方答辩。”
被告律师站起来,开始答辩:“我询问了当事人,大家一致认为,这口水井是老井。原告如今为了私人利益,想要吞并水井的位置,被告方曾经劝阻,原告一意孤行,所以被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才自发的拆除原告的院墙,并没有过错。至于原告说被告谩骂侮辱,与事实不符。被告只是出于对原告做法的愤慨,对原告进行了指责,合情合理,并没有违法的情节。”
“还有要补充的吗,被告方?”法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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