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8 答辩 (第2/2页)
综上,1974年至今我们一直使用这口井,而被上诉人仅凭一纸误证于XX年X月主张其“权益”,实属荒谬。
故此,恳请雒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决。
……
“老弟,对方上诉了。”拨通陈铭的电话,阿云说。
“想上诉就让他们上诉去。现在还是那个人多欺负人少的时代吗?现在是法制社会啊!”电话里传来陈铭的声音。
“我把对方的上诉书传给你,你把答辩书写写。”
“好!”陈铭说。
大约半个小时后,“嘀”手机里传来了答辩书的内容。
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书议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我持有的阳县人民政府1986年12月领发的宅基使用证,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孙兰等上诉人(一审被告)强行拆除我宅院围墙,强行在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内建水塔实属侵权,一审法院的判决错在何处?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孙兰等众被告不听法院的口头裁定,强行继续施工,建成水塔(起诉时仅有水塔地基),判决书送达后,又变本加厉,寻衅滋事,聚众上访,扰乱县乡政府办公秩序,且断截我家供水水管,强行将他们的水泵安置于井中,这不是侵权又是什么?孙兰等人眼中,还有没有法律?还有没有法庭?
二、孙兰等人的上诉状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1.我家宅基四至明确,宅证合法,何以需要重新确权?请问孙兰等人,有什么合法有效的证件,同我家争执呢?
2.问题的实质是孙兰等人强拆我宅围墙,改变水井现状,强行建水塔,这不是侵权又是什么?
综上,上诉人孙兰等人煽风点火,寻衅滋事,无理取闹,仗势欺人,我家坚决不答应,我家恳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无理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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