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三章 声明 (第2/2页)
这位身材并不高大的学者,言语之间却散发着一种的莫名带有压制的力量。
朝仓彦开口道:“裁判长。对方称因为原告美希子参与上述被抄袭论文的写作,因此就有权,或者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使用这一成果。然而,我想提醒法庭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原告美希子的确在某种程度上享有所谓的‘使用权’,但是享有‘使用权’与不加引用地使用在先发表的成果,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朝仓彦重重地强调了一下“使用在先发表的成果”这句话。
“根本的问题不在于涉案被抄袭的论文究竟由谁所参与。”朝仓彦继续道,“根本问题是在于本案的原告美希子,使用在先发表的成果,是否符合有关的学术界相应规范。这才是界定美希子行为性质的关键因素。”
“事实上,只要是不加引用的使用了在先发表的成果,相关的行为就违反了学术界的有关规范,并构成学术不端。原告代理人方才举证证明美希子曾参与了相关工作。然而,这些证据不仅不能证明美希子行为的性质程度较轻,相反这些证据还表明了原告美希子已经知晓了相关论文部分已经属于在先发表的成果。美希子明知道这些部分属于过去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但是仍然故意不添加引用标识,这只能更进一步证明了原告美希子具有实施抄袭行为的主观故意!”
朝仓彦的声音愈加凌厉起来。
其推理论述环环相扣,剑剑直指要害。
只见得这位大权威拿出了一张资料。这张资料是当时美希子申请博士学位时填写的一张承诺书。朝仓彦用手指了指这张A4纸中的一行文字:“裁判长。当初美希子申请博士学位时,已经填写过有关博士学位成果的独创性说明。该说明第5条写道,‘论文中取得的研究成果除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括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括本人为获得其他学位而使用过的材料。’”
“换句话说,美希子已承诺其申请博士论文的学术成果在未引用的地方不包含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而现在,美希子的涉案两篇论文之中已经不加引用地使用了在先发表的成果,已经违反了其所作的独创性声明。据此,大学撤销原告学位具有依据。原告代理人以美希子参与过被抄袭论文的工作为由,抗辩美希子具有相关论文章节的使用权,该抗辩无法得到现有学术规范的支持。”
“撤销美希子的博士学位,是大学正确的选择!!”
朝仓彦如行云流水般的法庭论述,像是狂风大浪一样席卷过来。其紧紧抓住美希子不合规范地使用了在先发表成果这一点,并且又向法庭出示了美希子填写过的博士学位成果的独创性说明,并指出美希子违反了自己的承诺。
这位大权威再一度射出凶狠的子弹。
天平再一次发生了倾斜……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