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公职律师的答辩 (第2/2页)
滨野继续说道,“这个前提就是本案新宿区地方市政厅和市政企业的行为,应当适用《招投标法》和《市政采购监督法》。然而,这个前提并不存在。本案高新园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招投标和采购活动,均不适用上述法规和条例。”
滨野的声音落下。
顿时语惊四座。
宫川有点不敢相信她所听到。不适用这些法规,怎么可能?!宫川立刻起身反驳道,“滨野律师,你不是在开玩笑吧。一个地方市政厅的项目,一个市政企业替市政厅进行招投标和采购业务,怎么可能不适用上述的公共监督法规。你们关于高新园项目的文件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本次采购是为新宿区地方市政厅而进行,怎么会不适用?!”
“不错,这次的项目的确是市政厅所主持。”滨野说道,“不过,宫川律师。我请你注意看看《市政采购监督法》第二条。”
“第二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市政采购,市政机关、市政企业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滨野随后用手指轻轻地敲击了桌面,“也就是说,只有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才属于市政采购,才能依法适用《市政采购监督法》。然而,本案高新园项目中,并未动用财政性资金。”
“关于此点,请允许我详细说明。”滨野看向裁决审理人岩佐。
岩佐点头,示意继续。
“本案的市政企业,即新宿区市政产业有限会社,在此之前是一家私人会社,名为东京产建投会社。该会社后被新宿区地方市政厅收购股权,进行了市政公共化。但是,在此之前,这家私人会社已经积累起了庞大利润盈余。”
“本次新宿区高新园项目的开支使用,主要是从新宿区市政产业有限会社此前还是私人会社时的利润盈余中抽取使用。换句话说,本案所使用的资金,是此前私人企业遗留下的利润本金,属于新宿区市政产业有限会社的自有资金,而非财政资金。”
刹那间,滨野提出了一个关键性概念。
市政企业的自有资金与财政资金并非一回事。
“所以——”滨野的脸上依旧保持着微笑,“本案并未动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所使用之资金均为市政企业的自有资金,不是财政资金。因此,依据《市政采购监督法》第二条。新宿区地方市政厅及市政企业在本项目中的一切招投标、采购活动,均不属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开支活动,不适用对方律师主张的公共监督的相关法规。”
“所以,本案的违法行为根本无从谈起。法规既然不能适应,那么又何谈违法。东京都财政厅不应受理本次行政裁决事项。”
这位公职律师依旧保持着标准的笑容。然而,在说话之间,他却直接宣告了这桩案件的结束。是的,如果本次项目使用的都是自有资金,不是财政资金,那么所谓的违法行为的指控也就根本不成立了。
局势骤然之间,朝市政厅所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