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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章 放纵

  第292章 放纵 (第2/2页)
  
  “三十四万,这么多库金,他花哪儿去了?”
  
  这才让三位大理寺主官无语的地方,如果是买地皮,置产业也就算了。
  
  可这家伙呢,却是个实实在在的败家子,听曲,看戏,还喜欢出游。去岁,他跑到钱塘观潮,从府库中提了五万贯,直接撒在河里,就是为了看个银浪飘金。按照他这个花法,多少钱够他糟蹋的!
  
  “他有病吗?这么糟蹋钱?”
  
  胡演他们开始也是这么认为的,可审他的时候才发现,人家没病,就是读书读傻了,总觉得自己是读书人,就高人一等,生下来就是来享受的。
  
  人家可不认为是替朝廷司牧一方,而是朝廷把那块地方分给了,就像周天子分封诸侯一样,那的人和钱,都是属于他的,他自然怎么挥霍都行。
  
  “那他是怎么当这么多年的刺史的,从前的监察御史没发现吗?”
  
  这倒不是!
  
  方念任刺史之前,曾做县令,也曾廉洁奉公,架桥修路,造福一方,为当地百姓做过不少好事。
  
  但他的妻子过世后,人就变了,变得好逸恶劳,奢侈起来,所以才有了如今洋州的烂摊子。
  
  为了整治贪污的情况,朝廷还特别颁布了《贪污条例》、《受贿条例》、《食禄条例》等法令,明确规定了官员的行为规范和惩罚措施,以遏制官员的贪污行为。
  
  按照《唐律》的规定,最轻的刑罚是:诸官吏受财者,杖六十;受州县官物者,杖一百。而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一般会根据贪渎的数额大小进行量刑处理。
  
  如果犯罪数额较大的话,就会被判处死刑;如果犯罪数额较小的话,一般会被判处几年徒刑或者是拘役。当然,还有一种特例—流刑。这种刑罚主要是针对那些犯有严重罪行的人设置的,比如人命官司。
  
  贪渎的人一般是不会被判处流刑的,除非贪渎的数额特别巨大,流刑也算是很严重的刑罚方式了。而且,即便他们期间表现良好、改过自新了,也不能被赦免罪责。
  
  一般的人贪污,都是为了发财,可方念这个案子是个特例,他纯粹是为了发泄,发泄他的孤独。
  
  当然,这种人是不值得同情的,所以大理寺的建议的-斩首。如果,朝廷考虑刑不上大夫这一条,也可以恩赦,减罪一等,改为流放,三千里,五千里都行。
  
  “斩首?流放?太便宜了吧!”
  
  “既然,他这么想的开,又这么洒脱,那就成全他,量刑向上,改为腰斩弃市,你们写卷宗结案,孤向陛下启奏!”
  
  狗儿的,三十四万贯,洋州百姓得多少年,才能堵上这个窟窿。他拍拍屁股走了,洋州的百姓可就遭殃了!凭什么便宜了他,就因为他是士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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